行政院環保署為落實水污染防治工作,且為開征「水污費」作預備,乃於86年3月5日修正發佈「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」第五十五條:「廢污水排放口應設置累計型流量計測設備監測放流水量」。
之後,環保稽查人員於查核廢污水之排放時,隨時可以六萬元罰款,要求單事業單位設置流量計;
惟由於法令未對「累計型流量計測設備」明定具體之功能要求,且設施條件不一,而認証體制尚未建立,確實不易強硬要求。在未具備正式查核辦法之前,只能暫時依計量設備是否正常操作來作要求;部份地區甚至只要有設,不管計量是否正確,亦無從進一步要求。
然而,環保要求終將逐步落實;屆時,累計型流量計終須如同水量計與電度表般,成為污水排放正規計量之依據。
另一方面,因各事業單位之放流設施不一(水質條件不同),除了小型事業採行先裝設低價水錶之權宜辦法外,眾多營運已制度化之工廠,多能積極洽尋,設法在適當經費下設置一勞永逸之計測設備。